第十九条第二款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2012-04-30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