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种植公司可以收购野生药材吗

中药资源过度消耗。随着中药资源用量的不断增长,野生药用资源被无序过度开采,导致其无 常生长发育或采挖速度超过正常繁衍速度。此外,部分野生药材资源生长环境受到威胁或破坏,适宜生长环境不断被压缩,生存空间不断缩小,这都使得部分野生中药资源面临枯竭的状态。

最后,野生中药资源人工种养殖技术不成熟。不少中药材品种为野生资源,部分野生药材的生长、发育、繁殖规律不明确,关键生长环节对生态环境要求不清楚,野生变家种、家养存在一定的技术瓶颈。虽然部分中药材已尝试进行野生变家种和野生抚育研究,但种养殖技术尚未完全成熟。2022-12-08
中药材种植公司可以收购野生中药材2022-1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国务院发布《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后,部分地区来函提出一些问题,3月1日又邀请部分省医药局(总公司)和药材公司的同志,对《条例》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现解释如下:
一、“国家另有规定”指什么?法规之间有抵触,应以什么为准?
《条例》第二条中,“国家另有规定”系指《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国务院国发〔86〕8号、国发〔87〕77号文件等法规和国家经委等十三个部门经重〔86〕385号文件等规章。凡本《条例》与法律有抵触的,必须以法律为准;法规和规章(包括地方立法)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未经协调一致前均以《条例》为准。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地方能否增加或减少?是否包括家种?家种与野生药材难于划分,如何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是根据全国的情况而制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的资源情况,因地制宜增减保护物种,制定本地区的保护物种名录。本《条例》只适用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作为商品的中药材,在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家种与野生药材一般难于划分,因此,应在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即通过生产环节的严格管理,保护好野生药材资源。
三、采药证如何发放?是否一年发放一次?如与同级有关管理部门发生不同意见如何处理?医药管理部门能否单独发放采药证?
采药证的发放,应当经过申请、核准、发证等步骤,由县以上(含县)医药管理部门(没有医药主管部门的由县以上(含县)药材公司或其主管单位)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采药证中应明确采猎物种、采猎期、数量、地域范围以及有关注意事项和有效期。采药证有效期过后,如需继续采猎者应另行 。可不限制每年发放一次。如与同级有关管理部门发生不同意见,应请示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如果涉及到上级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可逐级反映解决。医药管理部门一般不单独发放采药证,但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同意可自行确定。
四、采药是否必须取得采药证、采伐证、狩猎证?还是只要取得其中任何一证即可采药?无证采猎如何处理?
凡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应区别三种不同情况持证采猎。一是采伐保护野生木本药材物种的,必须同时具有采药证和采伐证。二是狩猎保护野生动物药材物种的,必须同时具有采药证和狩猎证。三是不属以上两类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方可采集。无证采猎的,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中提到的“批准的计划”与“计划管理品种”有无区别?计划管理品种有几种?人参是否属于计划管理品种?计划管理品种以外,“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应如何理解?
《条例》中的指“批准的计划”和“计划管理品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购销政策和管理方法也有区别。在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中,计划管理品种系指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品种,即已成为商品的中药材的计划管理品种,不是指物种。目前中药材计划管理品种如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四种。人参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品种,我局1986年2月6日以〔86〕国药材字第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工作的报告的意见〉的意见》中,已明确规定:“由各主产区制定具体管理方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关于“批准的计划”以及“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一语,系指以保护资源为目的,制定并经批准的采猎物种计划和产品收购计划,以及计划的执行,即只限于产地县药材公司及其委托单位按计划收购,不准其它单位和个人插手。
六、是否需要设立贯彻实施《条例》、加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可否设专人,“一套人马挂两个牌子”进行管理?能否发给检查证赋予监督检查的权力?以上类似问题在《条例》中没有明确的,可否在实施细则中加以具体规定?
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即是野生药材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条例》的贯彻实施。但部分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和进入市场后的野生药材,在管理上有交叉,因此,必须配合有关部门,按《条例》的规定以及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加强管理。是否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一套人马挂两个牌子”进行管理,以及发给检查证赋予监督检查权力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凡《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只要有利于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符合改革、开放精神,又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都可以在实施细则中加以具体规定。
七、贯彻《条例》所需经费如何解决?医药管理部门进行“物质奖励”的基金是否可从罚款中提取?
经费问题,经与财政部协商的意见是:“商地方财政部门解决”。为此,请各地医药主管部门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并请财政部门给予支持,尽快落实。罚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的物质奖励,由地方财政另行拨款解决。
八、《条例》第十八条、二十条中哪些处罚由医药管理部门执行?罚款有无原则的规定?
如上所述,管理工作有交叉,必须与有关部门配合,而且各地的情况不一致,所以全国统一划分处罚的执行部门有一定困难。但具体到某一地区可以进行职能分解,明确职责分工;处罚的执行部门可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对罚款限额,本《条例》未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制定实施细则中加以具体化。在各地的具体规定中,可能出现处罚轻重不衔接的现象,但需有一有个过程,在实施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2022-12-08
中药材种植公司可以收购野生药材吗
首先收购中药材必须具有符合收购药材的各种资质证件,否则是违法的行为。2022-12-08
中药材种植公司.是不可以的2022-12-08
mcxzy 阅读 21 次 更新于 2025-04-13 01:42:14 我来答关注问题0
  • 重庆地区的药材收购市场,目前比较活跃的地方有天柱和大足。我们的公司专注于药材的收购与初步加工,如果你们有优质的药材,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对药材的质量要求较高,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才会进行收购。天柱和大足两地,自然环境优越,适合多种中药材的生长。天柱山的野生药材资源丰富,而大足地区则以种植中...

  • 环江。平安中药材生态种植有限公司于2016年创立,位于广西环江,长期大量收购野生水晶兰及其他中药材,经营业务范围:中草药种植、收购、初加工、销售。

  • 1、雅安市雨城区周公山中药材收购站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顺路村三组11号,主要业务:中药材收购销售,野生土茯苓收购。2、雅安市雨城区龙龙药材经营部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望鱼镇沙坪镇3组,主要业务:中草药种植;中草药收购;野生土茯苓收购。

  • 山区环境独特,野生药材种类繁多,如金银花、黄芪、丹参等,这些药材在市场上有着较高的需求。要想在这个领域取得成功,不仅需要了解药材的特性,还要掌握种植、加工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如果您没有现成的销售渠道,那么直接在农村进行种植可能会更为稳妥。种植药材可以控制药材的质量和产量,减少市场风险。

  • 野生艾草品质较高的收购价格一般是1.5-2.5元每斤。种植艾草一般收购价格是0.7-2元每斤。这个价格的差异主要和你艾草的品质有很大关系,其次还有运输,储存等。对了,最后还有一点,在中国艾草的种类有180多种,真正用于药材或者制作艾绒的其实只有两三种,剩下的一百多种都是不适合使用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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