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各级野生药材物种如下:
  (一)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虎、豹、梅花鹿;
  (二)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马鹿、麝、黑熊、棕熊、林蛙(中国林蛙和黑龙江林蛙)、山参、甘草、黄波萝(黄柏);
  (三)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刺五加、兴安杜鹃(满山红)、防风、五味子、龙胆草、桔梗、知母、黄芩、柴胡、芡实、远志、细辛。第四条 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第五条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向当地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申请取得采药证,并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指木本药材)和狩猎证(指动物药材,但林蛙除外)。
  远志、细辛的采挖期为七月至十月。禁止采挖幼苗。第六条 采药证由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总站统一印制,当地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核发。第七条 进入野生药材繁育保护区从事旅游、考察、摄影、录像和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必须经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总站批准,按当地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指定的范围活动,并收药材资源保护管理费。
  外国人在我省行政辖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应经省医药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省条例第十七条和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药材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省医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中属国家和省计划管理的品种,由省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产地市、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批准的计划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经营。
  驯养繁殖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药材物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药材产品的收购,按前款规定执行。
  省药材公司可以对部分保护野生药材实行专营,具体品种由省药材公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在林区内运输黄柏,以及从林区往外向当地药材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短途运输黄柏,须凭当地林业部门的证明;在药材部门之间的省内外调拨运输,按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药材部门收购黄柏,必须验存当地林业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十一条 省管理的野生药材的收购规格、等级标准,由省医药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总站负责对全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行使管理、监督、检查权。市、县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未建管理站的市、县为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对当地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行使管理、监督、检查权。森工、农场总局系统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由本系统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负责,业务上受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总站指导。第十三条 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政府法制局审核,省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第十四条 各级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的业务活动费和资源抚育费,由医药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全部或部分。第十五条 对贯彻国家和省条例及本细则,在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当地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应给予奖励。奖励基金按省医药、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省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以及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采猎或破坏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按药材商品价值的十五至二十倍处以罚款。
  (二)采猎或破坏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按药材商品价值的十倍至十五倍处以罚款。
  (三)采猎或破坏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按药材商品价值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对不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由当地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处罚;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当地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罚。2022-05-29
mcxzy 阅读 6 次 更新于 2025-04-09 08:10:39 我来答关注问题0
  •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采集与猎捕的管理措施。首先明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范围,包括豹、梅花鹿、麝等一级保护物种,以及马鹿、黑熊、人参等二级和三级保护物种。国家对保护物种的级别如有调整,将遵照新的规定执行。黑龙江省的省级重点保护物种则包括桔梗、知母、柴胡等,...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药材采集、猎捕、收购、运输、繁育、资源保护、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野生药材是指在原生地天然生长和经人工培育后自然生长的药用植物;在原生地自然生息和经人工繁殖后自然生长的药用动物。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繁育和合理利用并重的方针,坚持植物...

  •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采药证,违法采集、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由县级以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没收其野生药材,可以并处野生药材价值二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使用严重破坏野生药材资源的工具和方法采集、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县级以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没收其工具,...

  •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需:向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需征得当地人民政府或森工、农垦系统的管理机构同意。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应建立保护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和保护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完善保护设施,划定并标明区界,设立标识,并公告。

  • 在黑龙江省,森林保护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土地使用和森林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条例,国家建设需占用或征用林地时,必须首先获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局以上的《改变林地用作许可证》,随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手续。森林经营单位在林地内进行林业生产和服务设施的建设,以及多种经营使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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