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原名:颗粒性饮片)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局多次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根据目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依据:《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
一、试点生产企业申报
(一)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具备生产颗粒剂的剂型。
(二)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经省、部级科研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提供立项批件、合同书或验收证明)。
(三)生产企业研制的品种必须超过400个以上。
二、品种使用范围
(一)申报企业应将过去进入科研用药范围内的临床科研单位名单上报(包括临床科研单位简介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再另行增加临床医院。
(二)试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提供质量标准研究资料(见附件)。
(二)相关附件,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立项证书、临床使用单位及证明。
(三)科研设计方案。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试点生产企业、品种及使用范围由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试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五、试点工作期间的科研工作
试点应围绕中药的配方颗粒临床安全评价及生产质量控制做好科研设计,明确阶段目标及考核指标,试点结束后应提交严谨的研究报告。
六、对经现场考核符合条件的试点生产企业我局予以确认,并组织专家对其申报的品种质量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品种由所在省药品检验所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合格后,在备案的临床医院开展研究工作,未经确认的试点生产企业及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
2022-04-15
mcxzy 阅读 14 次 更新于 2025-04-07 06:39:14 我来答关注问题0
  • (一)申报企业应将过去进入科研用药范围内的临床科研单位名单上报(包括临床科研单位简介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再另行增加临床医院。(二)试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三、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按照“中药...

  • 2001年,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作为中医药领域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标准研究获得了“十二五”规划的支持,推动了中药配方颗粒行业的技术进步。

  • 不可以,中药免煎颗粒限二级和二级以上的试点医院使用。2015年国家食药监局印发的《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规定,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医疗机构限制在二级及以上的中医院,具体落实到各省还需要省级药监局批准和备案,且需要满足500种以上单味品种才允许进入中医院。

  • 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C选项说 确。故答案为C。中药配方颗粒应当按照备案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并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D选项将中药配方颗粒的药品标准唯一化为国家药品标准,说法错误。

  • 自从2001年国家发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范畴并进行企业研究生产后,到如今,中药配方颗粒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了20多年的历史。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度中药饮片主营业务收入约1932.50亿元,中药配方颗粒销售收入占中药饮片占其比重不到10%。虽然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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